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9民初752号
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868826077N。
法定代表人:禚宝仕。
被告:临沭县蛟龙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沭县蛟龙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与被告临沭县蛟龙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富民建筑负担。
审判长胡松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