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

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9民初91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沭新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868826077N。
法定代表人:禚宝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相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常林西大街与金茂路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MHRN720。
法定代表人:刘良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明,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辉,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堡家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民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禚相增,被告玺堡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明、郑鸿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民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玺堡家居公司给付工程款176492.7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5日,玺堡家居公司与富民建筑公司签订东门卫及北门卫建设合同1份,为玺堡家居公司所在的临沭县东门卫及北门卫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富民建筑公司施工完毕,玺堡家居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42500元,只支付171250元,减去质保金17125元,玺堡家居公司共欠富民建筑公司工程款154125元,另外,2019年期间富民建筑公司为玺堡家居公司干零活共计22367.7元,现玺堡家居公司共欠富民建筑公司工程款176492.7元,后经多次催要,玺堡家居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拒付。
玺堡家居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的建设工程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应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根据答辩人(甲方)与被答辩人(乙方)签订的《东门卫及北门卫建设合同》第四条第二款:“门卫工程水电暖等装潢装饰全部施工完毕后,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45%给乙方”,现被答辩人所施工的前述合同项下的工程尚未经答辩人验收合格,故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应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答辩人应向被答辩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但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款项为221250.00元,且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答辩人的损失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一)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建设工程款项为221250.00元,且工程质量保证金17125.00元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答辩人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21年1月28日支付工程款项171250.00元、50000.00元,共计支付221250.00元。且根据答辩人(甲方)与被答辩人(乙方)签订的《东门卫及北门卫建设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质保期为二年,二年内经甲方使用无任何瑕疵等问题后,一次支付保证金5%给乙方”之约定,对于该项保证金17125.00元(即总工程造价342500元×5%)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二)因被答辩人所施工工程质量问题,被答辩人应承担答辩人的损失。被答辩人所承建名称为“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东门卫、北门卫建设项目”的工程未经答辩人验收合格,被答辩人施工建设的东门卫及北门卫出现渗水、门卫立柱外墙脱落、门卫室内墙面发霉变黑、门卫室外墙鼓包及涂料脱落等质量问题。因东门卫及北门卫立柱为厂区人员出入必经路段,故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沟通维修无果后。答辩人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答辩人已支付维修费用28215.00元。而因东门卫室及北门卫室渗水、门卫室内墙面发霉变黑及外墙鼓包的质量问题,答辩人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答辩人送达《关于地面硬化及门卫工程维修的通知》,告知被答辩人其所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进行维修,但被答辩人未在答辩人通知期限内提交维修整改方案,至今也未就工程质量问题组织维修。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之规定,东门卫及北门卫立柱维修费用28215.00元及东门卫室及北门卫室渗水及墙壁鼓包的维修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具体损失以鉴定机构评估为准)。
玺堡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富民建筑公司向玺堡家居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导致玺堡家居公司损失40000元。事实和理由:玺堡家居公司和富民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东门卫及北门卫建诞合同》,约定由富民建筑公司承包“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东门卫、北门卫”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和内容为设计图纸上全部的内容(建筑及装饰、水电暖、厂门石基础座等),工程造价为¥342500元整,双方约定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30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方式:1.乙方签订合同后,东门卫及北门卫的房顶封顶时,玺堡家居公司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50%给富民建筑公司;2.门卫工程水电暖等装潢装饰全部施工完毕后,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45%给富民建筑公司;3.质保期为二年,二年内经玺堡家居公司使用无任何瑕疵等问题后,一次支付保证金5%给富民建筑公司。玺堡家居公司发现由富民建筑公司承建的“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东门卫、北门卫”建设项目出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富民建筑公司末按设计图纸施工。此后,玺堡家居公司多次与富民建筑公司沟通无果,富民建筑公司至今未提交整改方案,也未就工程质量问题组织维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之规定,富民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且工程尚在质保期限内,对已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但经玺堡家居公司多次沟通,富民建筑公司仍不予整改及维修,应当向玺堡家居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玺堡家居公司申请法院选定中介机构对相关损失进行鉴定。上述擅自变更设计指一些灯管等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
富民建筑公司辩称,玺堡家居公司自己将门撞坏之后找人维修的大理石损失28215元,与本案无关,之前玺堡家居公司找过我方维修,我方说因为外力撞坏,不是质量问题,所以没有给维修。另外玺堡家居公司所说擅自变更设计,其无证据证明,因为是双方共同安装,玺堡家居公司的监管人员一直在现场,从未提出异议。因此反诉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5日,玺堡家居公司与富民建筑公司签订《东门卫及北门卫建设合同》一份,约定玺堡家居公司的东门卫及北门卫项目由富民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包括设计图纸上全部的内容(建筑及装饰、水电暖、厂门石基础座),工程造价为342500元;工程期限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30日竣工验收,门卫房屋封顶时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50%,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45%,二年质保期内经使用无任何瑕疵等问题后,一次支付保证金5%。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玺堡家居公司自2019年5月30日起实际使用。玺堡家居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21年1月28日支付富民建筑公司工程款171250元、50000元。
玺堡家居公司以上述工程存在门卫立柱外墙脱落、房屋渗水、室内墙面发霉变黑、外墙鼓包、涂料脱落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富民建筑公司赔偿以上质量损失估值合计40000元,富民建筑公司不予认可。富民建筑公司以其在上述《东门卫及北门卫建设合同》之外还建设了双方口头约定的其他零活项目为由,要求玺堡家居公司另支付零活工程款22367.7元。玺堡家居公司不予认可,富民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建设合同、付款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玺堡家居公司与富民建筑公司签订的《东门卫及北门卫建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玺堡家居公司自2019年5月30日起实际使用,本案中又以工程存在房屋渗水、门卫立柱外墙脱落、室内墙面发霉变黑、外墙鼓包、涂料脱落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赔偿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玺堡家居公司在本案之前已支付富民建筑公司工程款171250元,对于质保金之外的剩余工程款154125元,应以玺堡家居公司实际使用工程之日为应付款时间,玺堡家居公司应向富民建筑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154125元(含2021年1月28日已付50000元),还应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富民建筑公司要求玺堡家居公司另支付零活工程款22367.7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工程款154125元(含2021年1月28日已付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止,104125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要求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给付零活工程款22367.7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要求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赔偿损失4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负担245元,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反诉费400元由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金香
书 记 员  郇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