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6413号
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868826077N。
法定代表人:禚宝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将不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德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