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357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1031198G。
法定代表人:宋开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娜,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204国道附近涛雒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38911P。
法定代表人:庄以岭,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之前的借款利息120000元、诉讼费26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以岭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鲁1102执35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丽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