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210号
申请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1031198G。
法定代表人:宋开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华洋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肖家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82891866。
法定代表人:张树良,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本次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