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志洪与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6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于志洪,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住所地平邑县。
本院在执行于志洪与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临民一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91×××75账户上的1241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