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

***与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志洪与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6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志洪,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住所地平邑县。
本院在执行于志洪与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