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

***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志洪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2879号
申请执行人于志洪,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住平邑县蒙山大道南首。
本院在执行于志洪、***与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4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