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

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与巩继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与巩继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6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巩继启,城镇居民。
本院在执行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与巩继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