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德,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高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孟良崮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梁高成,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民终8213号民事判决书、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8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8926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未申报财产。
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高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尚有630337.12元债务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执行,未执行的财产均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怀民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公维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