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众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于里镇东安村,组织机构代码66440627-3。
法定代表人:王新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祥军,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振兴路,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132170639669W。
法定代表人:李凤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飞,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五莲县众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21民初33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众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01700元、利息884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2163元,申请执行费104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众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一次支付本息80万元及执行费10417元,***已支付10417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众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继续执行并申请法院予以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众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