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894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魏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冀1181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