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894号之一
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魏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3652元,由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