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沂南县某某长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1149号
原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宝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长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长虹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子建,村主任。
原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沂南县***长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琳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