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6257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界湖南村289号。
被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保顺。
被告:沂南县蒲汪镇拐头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蒲汪镇拐头后村驻地。
负责人:王守春。
原告***与被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沂南县蒲汪镇拐头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7000元及利息;2.被告沂南县蒲汪镇拐头后村村民委员会(孙家拐头村)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沂南县蒲汪镇拐头后村社区居民楼建设期间,被告将社区6号楼西一、二单元整体承包给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又将工程交付***承建,工程款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完工,但沂南宝珠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另增加工程计款12000元(安装铝合金内门40张,300元/张),质保金85000元,共计余款97000元未付。***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沂南县蒲汪镇拐头后村村民委员会早已合并社区,现该主体已不存在,且其诉称的负责人亦已离职,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葛琳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金锬
书 记 员 高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