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恢4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杨俊明,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城玉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明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81执恢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佑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双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