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36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宝伦,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玉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光,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系公司股东。
第三人:江玉海,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强,沂南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玉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晓龙
审 判 员 刘 韬
人民陪审员 聂志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