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10364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567621N,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姚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34454088D,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前岗头居委1号。
法定代表人:崔九法,经理。
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3724347XG,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玉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一分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以(2021)鲁1302执10364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未申请执转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1692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崇普
审判员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