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14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天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林,执行董事。
山东天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荣建、齐河县宣章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鲁1425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冻结***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荣建、齐河县宣章屯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二、准许查封***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荣建、齐河县宣章屯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2021年11月1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天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荣建、齐河县宣章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2020)鲁1425民初1449号判决:一、***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天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给山东天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6954.93元;三、山东天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鉴定费150000元;四、驳回山东天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山东天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鲁14民终186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荣建、齐河县宣章屯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思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