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巴克区九家湾胜祥租赁站与某某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某某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4750号
                                              
原告:**巴克区九家湾胜祥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九家湾大庆路。
经营者:黄胜,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术齐市长春南路333号盈科棕榈园二期7栋2层4单元201室。
负责人:贾兴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城玉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被告:柯永福,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
原告**巴克区九家湾胜祥租赁站与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柯永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克区九家湾胜祥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克区九家湾胜祥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6.44元,减半收取5,483.22元,由原告**巴克区九家湾胜祥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刘钰
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
人民陪审员   章玉英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