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354号
申请人::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茂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邵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白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54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天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1088.6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