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鑫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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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582号



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茂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92338188。




法定代表人:邵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祎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海鑫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685号荣和城小区二期B11栋3单元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13458274H。




法定代表人:刘兴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海鑫安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13元,合计538元,由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尚洁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