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扎西样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扎西样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21)甘3021民初541号
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与丁头南路口前海枫叶大厦A座1309。
法定代表人:许新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昊,项目经理。
被告甘肃扎西样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作市伊合昂街道办人民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恒。
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扎西样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在审理中,被告给付了工程款,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甘肃扎西样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合同义务,结清了所欠工程款,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善治楼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7元,减半收取1518.5元,由被告甘肃扎西样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齐德忠
审 判 员  龚国武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