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27号
原告:济南绿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三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东沟镇瑞林路**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济南绿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三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绿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绿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6元减半收取4758元,由原告济南绿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