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3破申1号
申请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赤卫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乌林镇王家洲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董事长。
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依法通知了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9日,注册地为洪湖市乌林镇王家洲村。该公司10万吨/年燃料乙醇项目于2014年9月获得核准批复,2015年开始建设,2016年11月因资金链断裂全面停工,项目尚未建成投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依据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94434098.66元,负债总额428416926.98元,净资产-33982828.32元,负债远大于资产。申请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7425451元,被申请人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无力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因项目尚未建成投产,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应依法清理债务。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圣雄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杨 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