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仙桃市沙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恢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181762003L,住所地:洪湖市新堤赤卫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181662010F,住所地:仙桃市笆篓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杜子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确定:仙桃市沙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支付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保证金180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因仙桃市沙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未履行,权利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2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仙桃市:201号、202号、204号、205号、206、207号、208号、209、210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仙桃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因上述查封房屋属轮候查封,暂未能处置。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嘴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恢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别华霞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执行员 敖四明
书记员 胡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