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1762003,住所地洪湖市新堤赤卫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清。
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858931,住所地龙港市锦园大楼4-5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
申请执行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9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坐落于龙港市××路××世纪大道以北、直浃路以东、山湖路以西[权证号:苍国用(2014)第0××8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查封。因该不动产系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民初9283号首封,且该不动产系“非吸”案件涉案财物,已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查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商请苍南县人民法院暂停对上述地块的执行,故本案暂不予以处置,如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其他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0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9400元、执行费4240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强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3执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同
审判员  陈步群
审判员  杨 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