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0370号之一
原告: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赤卫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龙国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刚,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永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董家店26号。
法定代表人:郑明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洪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汉南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永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层层转包,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祝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