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然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与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民申698号
再审申请人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26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为: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安然公司提交的现场签证单并未得到建设单位即申请人的确认,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签证单就确认全部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严重违背客观事实。2、原审法院以案外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判令申请人额外支付637036.29元工程价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3、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移交工程决算资料及竣工资料,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4、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在未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判令申请人支付尚未完工的工程款有违公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工程量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被申请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提供了工程增量的签证单,并且有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2010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送达安装工程结算书,申请人的监理部负责人王秀芬签字确认。2012年6月16日,工程使用单位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201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出具消防工程款明细,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张华签收,对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涉诉工程款并未提出异议,仅需公司审核。上述事实表明再审申请人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并提供结算书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工程结算书,且涉案的工程已投入使用,故原审法院认定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太原锦绣家园建材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 悦 审判员 董晓华 审判员 邱国义
书记员 张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