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02民初7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思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西绿金地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句容市思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1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薛雨忠
书记员 霍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