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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诚信源物资经销部与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110民初191号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诚信源物资经销部诉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诚信源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诚信源物资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亚明
法官助理 杨 晨 书记员 荣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