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然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与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晋01民终1032号
上诉人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承租房屋的消防改造工程是由被上诉人令狐某以被上诉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并完成的。庭审已查明,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上诉人入驻的君威国际金融中心的消防施工单位,令狐某为该公司的副总。上诉人正是基于此才通过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推荐委托装修人章中胜同令狐某口头达成了2万元整改上诉人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的协议。为此,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6月28日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上诉人与令狐某就漏水事故调解的录音证据中,令狐某明确表明上诉人承租房屋的消防改造工程是由其完成的,并收取了改造款2万元,而且在漏水事故发生后其也第一时间安排工人进行维修,在调解过程中也表示了愿意向上诉人进行赔偿,但是最后因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差距较大而未能达成。因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承租房屋的消防工程改造是令狐某以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完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关于消防喷淋头的漏水原因的举证责任并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是消防工程改造的委托人,被上诉人令狐某和被上诉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应当证明其给上诉人安装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且事故发生在质保期内,被上诉人令狐某和被上诉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理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1、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将喷淋头的破裂归责于装修是毫无事实法律依据的,且未提供证明其安装设备合格的证据,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完全是推卸责任的理由。上诉人承租房内的消防喷淋头破裂发生在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交付改造房屋后9个月后,喷淋头破裂发生在6月4日凌晨,当日气温并不是很高,在此期间上诉人单位并无人员上班,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巡查人员也未发现上诉人房屋内有火警或其他异常的情况,令狐某安装的喷淋头爆裂,归责于装修破坏显然是没有依据的。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产品是合格产品的证明。2、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承租房内的消防工程尚在质保期内,依据法律规定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消防设备是属于该条款的质保范围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消防喷淋头在保修期限内便发生了破裂漏水,令狐某作为施工人、上述设备的提供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令狐某的挂靠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理应就上诉人的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对于消防喷淋头破裂的原因鉴定并不是本案认定责任必须的环节,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申请的其他损失进行鉴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在庭审前法庭依据案情及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请求对本案中喷淋头破裂及上诉人的损失确定了鉴定内容,并分别确定了三家鉴定机构,由于鉴定破裂原因没有机构报名,人民法院就停止了全部的鉴定。消防喷淋头系消防安全设备,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及第三人有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其产品质量责任理应由设备安装单位承担,且在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协调中令狐某也承认漏水系喷淋头爆裂所致。另,一审法院未启动对上诉人其他损失的鉴定,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系明显程序违法。三、本案涉案房屋消防改造并不需要进行消防备案。《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第1条规定“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而本案涉案房屋面积为216.89㎡,满足上述条件,并不需要进行消防备案。因此,上诉人未进行消防备案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四、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君威国际金融中心的物业服务公司,在消防验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便通过验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存在错误,剥夺了上诉人对损失的鉴定明显程序违法。为此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令狐某和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有因果关系,仅以转账记录作为侵权事实与上诉人的损失之间的证据不充分。一审时,令狐某表示是代转款项。上诉人所述的消防喷淋头,不能确定存在侵权行为,喷淋头是防火救火用的,很多原因都会造成破裂,导致喷水。室内温度超过68度、烟雾感应器被烟雾阻断、外力碰撞或摩擦,均会导致破裂,根据上诉人的证据图片,无法说明二被上诉人与损害有关系,根据图片显示是喷淋头埋在吊顶内,上述情况都可能发生并导致喷淋头破裂。到现在为止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所说的喷淋头改装过,也无证据证明喷淋头破损的原因是什么。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所述房屋结构改变,原房屋面积是216.89㎡,自己加的隔层,使用面积变成433.78㎡;改变结构后,消防系统应重新设计,报备消防部门,被同意许可后才可以施工,施工后必须经过住建部分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整体大楼都是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的,令狐某是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验收意见书明确表述,如需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等,应重新报我支队审核批准,但截至现在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设计报批及施工验收的任何证据。上诉人装修的日期为2018年3月11日,发生漏水时间是2019年6月3日,根据《消防法》第13条、1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本身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无这项验收职责;上诉人应当对自行改动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我公司发现漏水事件后,第一时间通知上诉人,并派人进行室内清理,尽到物业管理义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我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责任赔偿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损失345019.61元及公证费用1000元,暂合计346019.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超、王逸玮系案涉太原市小店区君威国际金融中心B座806室的业主。2018年,王超、王逸玮(出租方、甲方)与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拥有的坐落于太原市××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216.89平方米;租赁期共36个月,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每月租金为20000元;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2019年4月8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王超招商银行账户分五笔,共计转账240000元,用途注明其他合法款项借款。 2018年3月10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甲方)与章中胜(乙方)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承租的君威国际金融中心××座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8年3月11日开工,至2018年9月11日竣工,工期184天,工程总价款为480000元;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2018年4月28日,王超、王逸玮办理案涉房屋收楼验收手续,接收了房屋钥匙。同日,王超、王逸玮(甲方)与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为本物业实施共用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共用区域”是指不仅被单一产权人所使用的区域主体结构及外墙、绿地、屋面,共用楼面、地面、内墙面、天花、门窗、通道、公共卫生间、公共走廊及本物业区域可分摊不可分割归属物业管理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不仅被单一产权人所使用的高低压配电系统、电气照明、防雷与接地、给水排水系统、电梯、消防水系统、通讯网络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排烟送风系统、安全防范系统、VRV智能空调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及本物业区域可分摊不可分割归属物业管理的工程各系统的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指上述中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其他规定,上述物业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公共配套设施条款中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均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起始日自开发商书面通知甲方房屋验收办理入住起始日为执行本合同之日;终止日期以乙方与开发商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本合同终止日,或成立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甲方需就自行经营、管理区域的安全、消防突发事件等制定应急措施及有效的管理方案并具体实施、执行;甲方负责承担自行使用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损失险、财产保险及公众责任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时,王超、王逸玮(乙方)与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入住单位安全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对其单元内的安全、消防工作负责,应设立安全、消防负责人,代表乙方协同甲方履行各项协议;乙方应积极维护好本大厦的安全,加强对其单元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的管理,不得随意损坏和移动大厦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通道内严禁堆放杂物等内容。 2018年4月28日,王超向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房屋装修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本人是国际金融中心B座806号的业主,兹委托章中胜承装王超在B座806号办公室/商铺一套,面积216.89平米,该受托人全权代表本人在装修期间严格《大厦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所做的一切行为活动与本人意向一致,装修过程中所有事宜,均章中胜负责”。2018年5月5日,王超向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填写《君威国际金融中心服务中心装修审图意见表》,其中装修注意事项写明“消防设备不改动,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触动烟感器或喷淋头;消防工程改造需有相应资质公司进行,并自行报验,由国家消防部门确定施工方案并核准”。 2019年6月3日5时左右,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巡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漏水,及时通知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并派人同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进行室内清理。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看后系房屋二层消防喷淋头破裂漏水,造成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办公室内积水,部分设备被水浸、损坏。2019年6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对案涉房屋内的实际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并刻录于光盘。次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作出录像和照片的内容与实际状况相符的公证书。因案涉房屋漏水致楼下707号房室内设施受损,王超与受损方中海国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责任确认书》,确认由于渗水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费用由君威B806业主承担。 庭审中,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案涉房屋在业主档案中没有显示由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改造,是由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二次消防改造。业主进行装修时,物业公司仅对业主装修过程中有无对大楼、公共区域造成损害进行查看,并不参与验收。至于消防改造,物业公司并不专业,只会告诉业主哪些不可以改动,案涉房屋增加了喷淋头,应当向消防部门进行报批、验收。针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座君威国际金融中心的消防工程验收,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了2017年5月8日,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山西澳林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并公消验字〔2017〕第008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内容为“你单位申报的澳林中环广场东区综合楼工程消防验收,经我支队验收,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经此次验收合格的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重新报我支队审核批准”。 诉讼过程中,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对案涉房屋漏水原因及各项损失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受理后,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山西博奥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涉及消防工程,该机构不具备消防鉴定资质,随将案件退回法院。2020年9月15日,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重新进行公示,截止至2020年9月17日17时,无任何机构报名。随后,法院通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要求其自行提供具备消防资质的检测机构名单进行现场摇号或协商选定机构,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期限内未提供机构名单,致使案涉房屋漏水原因及室内损失鉴定无法启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案涉房屋室内消防喷淋头破裂漏水,导致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承租屋内设备受损的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异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称,案涉房屋消防工程的改造系由令狐某完成,但未能提交令狐某承揽该工程并进行施工的相关书面证据,提交的录音整理资料也仅能反映令狐某认可章中胜支付其20000元,但款项的性质无法确定,故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案涉房屋的消防工程改造系由令狐某施工。退一步讲,即使案涉房屋消防工程改造由令狐某施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喷淋头破裂的原因系因消防改造或者由令狐某施工不当而引起,亦可能存在其他因素所致。为查明消防喷淋头破裂的真实原因,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的机构进行鉴定,由于鉴定机构最终无法选定,导致房屋漏水原因及室内损失的鉴定无法启动,作为举证主体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要求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本身并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其消防职责范围应以建筑物共用空间为限。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装修中自行委托他人改动消防设施,应当向消防安全检查职能部门申请检测,并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而不能要求物业公司超出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来承担责任,且漏水事件发生后,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时间通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并派员一同与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进行室内清理,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要求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上诉人虽主张其与令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涉案房屋的消防整改,并支付2万元费用,但是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令狐某承揽了案涉消防改造工程并实际进行施工、以及系其施工行为导致喷淋头破裂的证据。其次,2017年5月,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曾向山西澳林百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涉案房屋消防设施已经验收合格;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由山西赛福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过二次消防改造,并注明喷淋头增加15个。即使300平米以下的消防建设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是上诉人私自改装消防工程,也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消防改造后其已经进行验收。喷淋头破裂漏水导致上诉人承租屋内设备受损,但漏水喷淋头是否源于消防工程建设的施工方还是二次消防改造的施工方,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综上,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区分责任主体,其要求令狐某和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对破裂喷淋头质保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共用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并没有消防验收的资质,不能参与消防验收,并且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装修审图意见表》明确告知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消防设备不能改动,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但上诉人依然私自改动消防设施;在漏水事故发生后,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上诉人并派人协助清理,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故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次漏水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鉴定,一审法院已经启动鉴定程序,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示,但因无机构报名参与鉴定,而上诉人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鉴定程序被迫中止,故一审法院鉴定程序不存在违规。 综上所述,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章中胜出庭作证,证明其是涉案房屋装修的承包人,因为加盖一层需要重新做消防,其与王超一起去君威物业询问。物业前台答复说他们有做消防的,并给了令总的联系电话,令总说改造消防要20000元。因王超没有时间,就托其改装完验收合格后,代为付款给令总。改造消防完工后,由物业、消防改装工人,还有其本人三方验收,验收时签过字,但具体在哪里签过字,其签过字没有均不记得了。令狐某、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人与上诉人有绝对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太原市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人证明的事实不符合上诉人提到的验收的事实。本院认为,证人系案涉房屋的装修承包人,其与上诉人存在间接利害关系,因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0元(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江冰 审判员 冯金林 审判员 段晋文
法官助理 王媛雅 书记员 田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