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然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1389号
原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旺哲,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浩,公司员工。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教育科技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芳,山西淳正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2元,减半收4986元,由原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