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然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郭志强与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9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1号国际能源中心1103室。
法定代表人:韩敬,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9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郭志强工资及补助共计154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22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562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刘振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权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