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02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杨奋伟,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负责人:袁大明,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敬,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奋伟与被执行人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晋1002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杨奋伟劳务费126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在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义和
人民陪审员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