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3797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偏关县。
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国际能源中心**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山西安然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