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365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坡、李玉梅,费县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文化路西段北。

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滕达,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费县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