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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679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5ME0545298B。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城镇文化路西段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16873689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