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4863号
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文化路西段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