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5民初1111号
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镇文化路西段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路局职工学校祝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探沂镇铺东岭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