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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浩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2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907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二街4号201之1。组织机构代码67778774-9。
法定代表人:马传哲,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纬电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业照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良业照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浩纬电子公司支付货款1389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良业照明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扣划存款71290元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7月10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1290元外,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2执1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桦
审 判 员  潘 田
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