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2执恢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浩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硕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保利叁悦广场**810-812机构代码67778774-9。
法定代表人:马传哲,总经理。
关于广州市浩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纬电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业照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穗黄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良业照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浩纬电子公司支付货款1389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被执行人良业照明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粤0112执1264号案立案执行,同年7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7)粤0112执恢244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良业照明公司的银行存款71290元,后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良业照明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在工商管理机关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硕曜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简称“硕曜达照明公司”),本院于同年9月8日裁定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更名后的硕曜达照明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硕曜达照明公司共同协商,自行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由于被执行人良业照明公司已更名为第三人硕曜达照明公司,本案将被执行人良业照明公司变更为硕曜达照明公司,良业照明公司所应履行义务全部转由硕曜达照明公司负责履行;二、重新确认本案应履行的债务为货款1389120元,该款由硕曜达照明公司分期付款,分别于2017年9月8日支付第一期60%货款833472元(已支付完毕),剩余40货款555648元于2018年2月16日前支付完毕;三、申请执行人浩纬电子公司主动放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追讨请求;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2执恢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桦
审 判 员 潘 田
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