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12号
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其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水良,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良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涂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