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48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00631U。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101房自编1805(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7787749J。
法定代表人:李捷。
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毅、肖文平、梁辉定、马传哲、李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469753.1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48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469753.1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