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9437号之二
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园西区705号楼中大科技园B座自编号1611、1612、161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3号161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中大中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叶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