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鸿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文梁家豪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267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华天国际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文梁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东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文梁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文梁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209238.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文梁家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9238.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