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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3675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孟文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兔,绍兴市越城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伟继。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绍兴市神州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颖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