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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与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1063号
原告:**均,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九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继。
被告:**继,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均与被告**继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均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少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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