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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3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继,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审被告:浙江至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九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继,总经理。
上诉人**继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至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继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金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