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余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安余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余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
法定代表人:孟祥雨,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实会,执行董事。
苏州安余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508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安余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9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8805元,以及以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苏州安余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66元,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安余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安余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
3、2020年8月21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本市××区××喜××商业广场××室等不动产多处。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本市××区××喜××商业广场××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3日届满。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不动产已设定高额抵押,目前处置系无益处分,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目前暂不申请本院处置上述查封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不动产由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或轮候查封。首封的由本院其他案件集中处置。
4、2021年2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标的和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陆静芬